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2020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序号 | 行政处罚对象 | 行政处罚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2020年3月31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甘肃海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生产保障大队西205综合站喂水泵出口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悬浮固体含量超过《陇东油田采出水处理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Q/SY CQ 08011-2019)采出水回注水质标准。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16.5 | 2020.4.20 |
2 | 庆城县鸿通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2020年3月31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庆城县鸿通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庆城县蔡家庙乡蔡家庙村的蔡家庙“气化村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2.7 | 2020.4.20 |
3 | 陕西绿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分公司 | 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 | 2020年3月31日,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庆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绿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庆城县卅铺镇四十铺村辛家沟组的岭65LNG混烃撬装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行政处罚。 | 2.7 | 20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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