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相关法律依据
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初审和GSP认证初审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甘食药监市〔2005〕153号)第三条第五款;
三、药品零售总部(含连锁门店)和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甘食药监市〔2005〕153号)第三条第五款;
四、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上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设立批准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六、罂粟壳零售经营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2、《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4〕226号)规定:……零售企业经营药用罂粟壳的资格认定由市(州)局确定。
七、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八、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变更、补办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三款:“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九、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1月4日发布);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2004年8月9日发布)。3、《甘肃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9月29日发布)甘食药械[2007]325号
十、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十一、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非处方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十二、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审核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申请成为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
十三、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审核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
十四、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申请审核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初审和GSP认证初审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甘食药监市〔2005〕153号)第三条第五款;
三、药品零售总部(含连锁门店)和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甘食药监市〔2005〕153号)第三条第五款;
四、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上以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设立批准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六、罂粟壳零售经营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2、《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4〕226号)规定:……零售企业经营药用罂粟壳的资格认定由市(州)局确定。
七、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审批
法律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八、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变更、补办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三款:“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九、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2000年1月4日发布);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2004年8月9日发布)。3、《甘肃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9月29日发布)甘食药械[2007]325号
十、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十一、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非处方药品审批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十二、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审核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申请成为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
十三、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审核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
十四、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申请审核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咖啡因购用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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