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销售行为的通告
全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车)销售行业发展,全面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市低速电动车销售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入本次规范的低速电动车类型
1.电动自行车。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时速≦25km/h,属于非机动车辆,不需要取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批准,但需要通过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
2.电动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依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2017)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属于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50km/h,电动普通摩托车最高时速可>50km/h)。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 50 号令),取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和通过强制性产品(以下简称CCC)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挂牌、上路行驶。
二、低速电动车经营要求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00%索取留存进货票据,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CCC认证标识,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CC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的一致性。
2.不得销售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CC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3.不得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也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产品。
4.不得销售无CCC认证标志的车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CCC认证标志。
5.不得夸大电池续航里程、宣传低速电动车无须办理相应证照、无须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欺诈或应消费者要求随意改拼装等虚假宣传和欺骗性销售诱导。
6.积极推行“带牌、带盔、带保险销售”,倡导“持证(驾驶证)购买”。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全市电动车经营者要积极完善相关资料,落实具体要求。对拒不执行《通告》,存在销售质量不合格、未经CCC认证、无CCC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CCC认证标志的低速电动车或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阻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12315、0934—8858003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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