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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4-22 14:52: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全省市场监管、教育行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甘肃省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镜铁分局查处学校周边某经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1月3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镜铁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学校周边某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营业执照已经注销,当事人违规在网络第三方外卖平台(美团)注册并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镜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封该经营场所,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1月2日,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某学校使用的餐饮具(自消毒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13日,敦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再次对该学校使用的餐饮具(自消毒小碟子、自消毒筷子)进行了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1月10日,定西市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购进的猪肉无检疫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15.5斤,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

四、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学校周边某经营店采购食品未索取购进票据案

2024年1月19日,定西市渭源县市场监管局锹峪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专项检查时,在某经营店发现预包装食品郫大厨红油豆瓣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食品的购进票据,锹峪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限期整改。2024年1月25日再次对该店检查时,该店在购进郫大厨红油豆瓣时仍未向供货者索取购进票据,属于拒不改正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19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某学校时,发现该校库房存放的平凉双桥米香醋、中盐精用食用盐、道道全本香菜籽油3种食品原料均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纸质或电子进货查验记录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校外托管机构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2日,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管局西郊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在某校外托管机构的后厨储物柜内发现无生产日期的崆峒牌白醋1桶,提供的进货票据与实物不符;发现无标识标签的玉米淀粉1桶,购进后分装到白色芝麻酱桶,未进行明确标示、也未标明散装食品标签,无法提供该批次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生产日期的白醋1桶,无标签的玉米淀粉1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学校周边某经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2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附近某经营店进行检查,现场抽查的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进行回头看,问题已整改到位。

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8日,定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甘肃省陇南市某中学开展交叉互查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储存不符合要求(储藏间的菜籽油接地靠墙存放)、购进食品未完全落实进货查验义务(随机抽查生产日期为20230314、规格为1.75L/瓶的丹玉镇江香醋,未索取及留存同批次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2月28日,张掖市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丹县某学校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园食堂入口洗手更衣间内洗手设施上下水未接通,不能正常使用,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要求学校立即整改。2024年3月20日,酒泉市检查组在开展交叉互查时,发现该学校洗手更衣间内洗手设施上下水未接通问题仍未彻底整改,且现场检查发现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索证索票不全,购进记录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9日,甘南州检查组对临夏州和政县某学校开展交叉互查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校学校营养供餐场所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挡鼠板不符合要求、厨房天花板吊顶掉落;发现过期食品添加剂17袋;食品存贮不规范;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未运行;未开展风险分级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和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立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22日,酒泉市检查组在张掖市甘州区某学校开展交叉互查时,发现该学校洗手更衣设施不完善,无工作服消毒设施,人员洗手消毒设施不全;晨检制度落实不到位,员工佩戴首饰;食品库房内的食品与非食品混存混放;容器、刀具、砧板未实行色标管理;洗消池的标识不全,标有洗蛋池的水池中浸泡有已取皮的土豆;操作间墙壁瓷砖有脱落情况;除四害有制度但无记录;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常识掌握不全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的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立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庆阳市检查组对平凉市灵台县某学校开展交叉互查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库房约20公斤精选木耳(编织袋装)无任何标识标签,属于“三无”产品,查出17袋海洋野生海带无厂名、厂址、净含量、规格、储存方式及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对该木耳及海带实施现场扣押,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甘肃省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池县旺升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电子一票通案

 2024年3月20日,天水市检查组对庆阳市华池县某学校开展交叉互查时,发现该学校2024年2月26日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5日,电子一票记录销售单位为华池县某商贸公司,销售时间为2024年2月25日。经查,该商贸公司出具虚假电子一票通、提供虚假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该批食品添加剂实际销售日期为3月7日,记录涉嫌造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华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终审:周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