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庆城县专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
庆市监公字〔2023〕4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专利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全县实际,牵头起草了《庆城县专利奖励办法》,现面向全县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反馈意见请发送至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秩序监管股。联系人:李兴国,电话及传真:3222359,电子邮箱:411964563@qq.com 。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庆城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强化专利保护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庆阳市专利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城县专利奖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庆城县优秀专利奖、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和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
庆城县优秀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庆城县专利奖以尊重人才、激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运用为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庆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主任,分管副县长为副主任,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为成员的庆城县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利奖励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庆城县优秀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设等次,奖项数量由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不设等次、不限数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可以同时申报庆城县优秀专利奖和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
第七条 庆城县优秀专利奖授予本县范围内通过创新而获得核心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优秀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申报主体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单位;
(三)申报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四)申报专利权有效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五)申报专利技术在本县转化实施两年以上,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六)申报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
(七)申报专利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等专利奖。
第八条 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授予具有较强发明创造能力、其发明创造具有显著价值的公民。申报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申报人为本县常住居民,即具有本县户籍或者连续在本县纳税或者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含一年),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三)申报人为主要发明人(设计人),拥有有效专利 3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国(境)外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专利总量达到5件以上,且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和其他专利纠纷;
(四)其发明创造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显著突破性,在本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九条 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授予本县范围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申报主体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单位;申报人为本县常住居民,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具有本县户籍或者连续在本县纳税或者缴纳社保一年以上(含一年),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三)发明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第十条 庆城县专利奖采取推荐的方式,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三)县级行业协会、学会等;
(四)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庆城县优秀专利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庆城县优秀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为科研机构或职业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材料;
(六)专利在本县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如专利获奖情况等。
第十二条 申报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申报书;
(二)主要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户籍不在本县的,需提供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纳税或者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人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情况说明;
(五)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如申报人获得的课题资助、获奖情况等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主体为科研机构或职业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权有效性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如专利获奖情况等。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交县专利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县专利奖励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
经评审,申报专利质量不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不显著的,涉及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庆城县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七条 拟获奖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庆城县人民政府向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公民或其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庆城县专利奖各奖项奖金分别为:
(一)庆城县优秀专利奖一等奖每项3万元、二等奖每项2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二)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项2万元;
(三)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每件奖励5000元。
第十九条 庆城县优秀专利奖、庆城县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庆城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可以作为评优选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庆城县专利奖的,由县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庆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庆城县专利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庆城县专利奖的,由县专利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庆城县专利奖励委员会和庆城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庆城县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专利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本县居住、工作期间获得专利权,并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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