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第一期)
2023年,庆城县市场监管部门集中执法资源,凝聚系统力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中查处的一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案例和两起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庆城县金诚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案
案情摘要:2022年11月9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庆城县金诚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中化农业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不符合QNH/JCXZ H01-2022《复混肥料实施细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庆城县金诚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已售出的27袋该批次复合肥料进行召回,共召回4袋。2022年12月2日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将庆城县金诚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共302袋全部召回。
庆城县金诚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氧化钾含量、总养分含量项目不符合要求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城县金诚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05元、罚款698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曹荣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1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庆城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庆城县公安局民警将位于庆城县皇城路庆城县成人用品店内经营的7种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保健食品抽样送至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进行鉴定,经鉴定,除一种未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其余6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劣质保健食品,并对以上性功能保健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庆城县公安局移交的曹荣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曹荣经营的“硬老头”等6种性功能保健食品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致使无法进行追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属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责令曹荣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没收“硬老头”等6种性功能保健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780元;4.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慕晓芳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月4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庆城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称:庆城县公安局民警将位于庆城县十字街路口的庆城县福源记保健品店内经营的“德国黑金刚”等25种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保健食品抽样送至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进行鉴定,经鉴定,该25种性功能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劣质保健食品,并对以上25种性功能保健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对庆城县公安局移交的慕晓芳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慕某经营的“德国黑金刚”等25种性功能保健食品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致使无法进行追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属于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责令慕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警告;2.没收德国黑金刚等25种含有西地那非的性功能保健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4818元;4.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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