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
马锡五是创建陕甘边苏区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曾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全国抗战开始后,先后担任庆环分区、陇东分区副专员、专员。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后,他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审理案件方法体系,推进了边区司法工作理念的根本改变。审理案件时,马锡五坚持重证据不重口供的原则,主张通过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全面地掌握案情,反对缺乏证据的主观臆断;坚持走群众路线,主张依靠群众力量作调查研究,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尊重群众意见;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主张以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民事案件。1943年到1944年间,他主持审理了一批疑难案件,纠正了相当多的错判案件,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很大影响,为陇东分庭和他本人在群众中树立了威信。在他的引导下,陇东的司法干部队伍形成了注重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风气,解决了一大批积压多年的诉讼案件,排解了一批遗留多年的民间纠纷。
由马锡五主持审理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后来成为边区司法工作的范例,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苏发云兄弟杀人案、封芝琴婚姻案、杨兆云状告政府案、环县事变案、余家湾土地纠纷案等。复查苏发云兄弟杀人案时,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亲临现场勘察,纠正了曲子县司法处单凭主观臆断而作出的错误判断,把险些逃脱法律制裁的真凶绳之以法,而使苏发云兄弟得以洗清冤屈。马锡五本人也因此被当地群众称颂为“马青天”。公开审理封芝琴婚姻纠纷案时,他支持当事人反对包办婚姻、争取婚姻自由的行动,并在案件判决时听取群众意见。这起婚姻纠纷案,后来经过艺术创作,被搬上了舞台,在宣传新婚姻法、支持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封芝琴就是其中女主人公刘巧儿的原型。处理新集余家湾土地纠纷案时,他坚持以法律为原则,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以调解的方式使这场拖延多年的民间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马锡五审理案件的方法,很快引起了边区高等法院的重视,开始在全边区推广,促进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根本转变。1943年12月,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谢觉哉向毛泽东汇报马锡五的办案经验,得到了毛泽东的首肯。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判决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评论文章,归纳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三个特点。这三个特点,一是深入调查研究;二是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三是审判方式为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法庭是民门而不是衙门。文章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此后,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中被普遍推广,成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的范例。
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司法工作中科学的态度、民主的精神、法制的原则、利民的方针,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抗日根据地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引起了国统区进步人士的关注。1944年6月,《国民公报》一名记者到边区了解司法工作后写道: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审判与调解结合为一,是边区司法的新猷。边区相邻国统区的民众也纷纷找马锡五审判,而不愿去国民政府的法院起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理念,对新中国司法建设和司法工作影响深远,至今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本文摘自《中国共产党庆城历史》(第一卷),中共党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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