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分庭在庆城设立
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司法机关为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应受政府统一领导。边区审判委员会及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领导,各下级司法机关应受各该级政府领导。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时,县政府设立裁判处,分管行政司法工作,受理民事、刑事案件。裁判处设立裁判员,在县长领导下进行审判。1941年,裁判处改称司法处。1942年以前,县政府裁判处(司法处)审理重大民事、刑事案件采取裁判委员会的形式,以发扬司法民主。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裁判员组成。裁判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拟定判决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判决。1942年以后,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普遍实行,人民群众开始直接参与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和审理。
1943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司法处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对各分区的司法机关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各县建立了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各分区成立了边区高等法院的分庭。陇东分庭设在庆阳城,有庭长、推事、文书各1人。庭长由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推事为石静山。陇东分区还设立了庆阳、合水2个县级法院。庆阳县法院院长由陇东分庭推事石静山兼任。
(本文摘自《中国共产党庆城历史》(第一卷),中共党史出版社。)
终审: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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