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
1939年12月,三八五旅和庆阳县委领导的抗日民众自卫队接收了国民党设在庆阳县驿马关以北地区的党政机构。1940年1月,庆阳民众抗敌后援会组建了陕甘宁边区庆阳县政府筹备小组,筹备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事宜。筹备小组成员全部来自抗敌后援会,抗敌后援会主任姚静波任组长。2月10日,边区政府任命朱开铨为陇东分区行政督察副专员兼庆阳县县长,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正式成立,政府机关驻庆阳城。边区政府同时还任命李之钦为第三科科长,郑自新为保安科长。
4月28日,陇东分区第一次县长联席会议关于如何组织县、乡两级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作出决议,要求各县先成立临时政府委员会,委员人数多少按各县具体情况酌情规定,由政府聘请。再由各县临时政府委员会产生参议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县乡两级参议会选举。筹备时间,县级不得超过4个月,乡级不得超过3个月。庆阳县临时政府委员会于1940年5月成立,第一届参议会于1941年10月开幕,由此建立了代表各界进步力量的县级统一战线政权。
县参议会为县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或者由政府聘请勤劳国事及在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有名望者充任,但聘请议员数量不超过议员总数的十分之一。根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县参议会的职权为:选举、罢免县长、县政府委员及地方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县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决定本县地方经费收支事项;创制与复决本县单行法规;批准关于县政府之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等各项计划;议决县长、县政府委员会交议事项;议决本县人民及群众团体提请审议事项;督促及检查县政府执行参议会决议之事项;决定本县应兴应革之重要事项:追认参议会闭会期间常驻会及县长、县政府委员会关于紧急措置事项。参议会的常驻会由包括议长、副议长的5名议员组成。参议会休会期间,常驻会除处理日常事务外,行使参议会的部分权力。
县政府为边区政府政务推行的枢纽。县政府委员会由县参议会选举的县长及委员8至11人组成,对上级政府和县参议会负责,为县政府的权力机关。县长、县政府委员任期内调任的,由参议会补选;参议会休会期间,由边区政府委人代理。县政府政务秘书、科长、自卫军大队长,由边区政府任免;其次人员由县长任免,呈报边区民政厅备案。县长、县政府秘书、科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政务会议,处理县政府日常政务。
陕甘宁边区庆阳县成立初期,县政府设一、二、三科和秘书室4个工作部门。一科主管民政,二科主管财政税收,三科主管学校和社会教育,秘书室协助县长处理日常事务和来往公文。各科一般设科长1人,科员1至3人不等。1940年8月以后,县政府又增设四科,主管经济建设。保安科和裁判处为独立机构,受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主管全县除奸保卫和民事、刑事诉讼。
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的管辖区域,为三八五旅在庆阳县的驻防区,即1937年以来形成的庆阳县统战区,大致为国民政府划定的庆阳县第三、第四区公署辖区,习惯上称为解放区。南部以驿马关一线为界,与国民党庆阳县政府辖区相邻;东南以马莲河为界,与合水县相邻;北部到玄马,与华池县相邻;西北部到达三十里铺、蔡家庙,与曲子县马岭区、土桥区相邻;西部以大小黑河为界,与镇原县相邻。据1940年县政府成立时统计,全县总户数9336户,总人口47465人。
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初期,基层政权仍然沿袭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保甲制度。1940年8月以后,抗日民主政府辖区的保改称乡,甲改称行政村。辖区内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全县被重新划分为城关、高迎、三十里铺、赤城、桐川、驿马6个区,区以下划分为45个乡。区的行政区域大致相当于原来联保的管辖区域,乡基本保持原来保的管辖区域,行政村以原来的甲为基础设立。
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辖区的各区、乡的民主政权在1940年2、3月间相继宣告成立,当年夏季进行了乡参议会选举。区公署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区长和助理员若干人组成,其作用是加强县政府对乡级政权的领导,协助县政府执行政务。区长由县长遴选,经县政府委员会通过,呈请边区民政厅核准任命;区助理员由县政府任命,呈民政厅备案。区长、助理员组成区政务会议,必要时邀请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参加。乡级政府为边区政府的基础组织,各乡人民的直接权力机关,采用立法行政合一制。乡政府的干部,除乡长、文书外,均不脱离生产。乡级以下设行政村,或者关、街;行政村以下划分为自然村,或者坊、巷。
庆阳民众抗敌后援会在庆阳县各级抗日民主政权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骨干作用。还在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之前,抗敌后援会及其所领导的乡农会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地方民主政权的性质。新政权成立后,具有半政权性质的庆阳民众抗敌后援会宣告结束,姚静波、田绍锡等骨干分子进入县政府任职,乡农会的干部也几乎全部转入党政部门工作。
庆阳县抗日民主政府的成立,结束了国民党在庆阳县解放区的统治,自上而下建立了统一战线的民主政权,为各项新民主主义政策的贯彻执行创造了有利条件。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权利在法理上得到了确认,人民群众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
(本文摘自《中国共产党庆城历史》(第一卷),中共党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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