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庆城县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周祖陵国家森林公园全境、城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城区兴庆路、庆阳路、安化路、金凤环路全段,南起安宁路(新世界巷)—朝阳路(邮政银行)—丹凤路(华都苑小区)一线;北至田家城小学北侧居民区(凤北社区田家城村二卯子)—庆城县档案馆—北区坡头(山水凤城小区)一线;东起定远路(县交通局)—水岸绿苑二期一线;西至长庆路(凤城园九区)—育才路和长庆路交接处(新区路口)一线。禁燃区域包含上述路段临近的易燃易爆单位、商场、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公共娱乐等人员活动较密集的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可以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五、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对不听劝阻,拒不执行通告决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宾馆、酒店等场所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未有效制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场所经营者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110(庆城县公安局)
八、本通告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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