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庆城县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庆城城区春节期间环境综合管理,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噪声和空气污染,净化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现将划定庆城县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周祖陵国家森林公园全境、城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围,城区兴庆路、庆阳路、安化路、金凤环路全段,南起安宁路(新世界巷)—朝阳路(邮政银行)—丹凤路(华都苑小区)一线;北至田家城小学北侧居民区(凤北社区田家城村二卯子)—庆城县档案馆—北区坡头(山水凤城小区)一线;东起定远路(县交通局)—水岸绿苑二期一线;西至长庆路(凤城园九区)—育才路和长庆路交接处(新区路口)一线。禁燃区域包含上述路段临近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铺等人群活动较密集的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可以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报庆城县公安局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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