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怀版
  • 无障碍
  • 政务微信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庆城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1-29 19:59: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社会治安秩序平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应当落实而拒不落实报备登记、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措施,或不听劝阻执意邀请高风险区人员来庆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二、出入医院、酒店、商场、超市、居民小区、村组等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一扫四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查行程卡、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体温)、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和国(境)外及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来(返)庆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样本采集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接受流调时,故意隐瞒、谎报行程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违反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或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以专线、包车、租赁、网络预约等名义揽客、拉客,采取“点对点接送”等方式组织客运或变相组织客运的。

六、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以故意绕行、随意上下乘客、交通检疫点周围倒客转客、翻越护栏、冲卡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的。

七、举办会议、培训、演出、宴会及其他聚集性活动,违反政府限定人数、审批报备程序等相关要求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演出、培训等聚集活动的。

八、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故意泄露涉及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

十一、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中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十三、扰乱定点医院、亚(准)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诊室)、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等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设备的。

十四、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十五、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冲闯党政机关、教育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妨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十六、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械的。

十七、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二十、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携手,共同筑起疫情防控的坚实防线。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均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庆城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9日


终审:余东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