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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1年—2026年)》

来源:庆城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1-11-04 16:23:3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庆城县烟草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庆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高效便民、优化布局的原则;

(四)帮残扶弱、利于稳定的原则;

(五)便于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国发[[2015]2号)规定,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明确工商登记后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批原则。

第三章   合理布局总体要求

第五条  对申请承诺制办理条件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对实际情况进

行实地核查, 承诺情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地址应同申请地址一致);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准确的地址、门牌;

(四)符合庆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城区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和主干道间距不低于40米;

(二)城区次干道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城区背街小巷间距不低于60米;

(四)农村村舍间距不低于80米;

(五)公路沿线间距不低于100米;

(六)庆城县乡、镇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1、镇所在地街道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低于40米;

2、乡所在地街道卷烟零售户间距不得低于5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厂区、大型专业市场、旅游景区,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四章   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形按一店一证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在建工地;

(二)部队营区;

(三)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四) 位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且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或其他区域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20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超市、便利店;

(五)位于城区、乡镇街道且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其他区域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商业、娱乐服务场所;

(六)设置了便民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正规加油(气)站。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房安置或申请人迁至其他固定经营场所经营,不受间距限制。申请人应当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以照顾:

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城区及周边因土地流转形成的失地农民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乡镇街办等部门有效证明的,在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凡持庆城县户籍的残疾人、伤残军人、军烈属、复转军人、低保户、特困户、下岗职工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间距按所在地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五级以上残疾证并有经营能力)、军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第十一条  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规模,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向庆城县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且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按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庆城县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不受合理化布局的距离限制。

(一)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

(二)因政府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

(三)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申领情形。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以盈利为目的的礼品回收店,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经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药店、花店、理发店、修理店、干洗店、服装店、化妆品店、打字复印店等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校园内,校园大门周边(以学校大门为起点半径,实际最近通行线路为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县城城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院内及距离学校门口100米以内;

2.乡镇街道、农村及村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院内及距离学校门口50米以内;

3.县城幼儿园、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校院内或者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4乡镇、农村及村部幼儿园、中小学校院内或者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50米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九)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区域内的(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十)自动售货机;

(十一)小型私人加油站(无安全措施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二)博物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

(十三)流动性摊点、停车场、报刊亭等;

(十四)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地点;

(十五)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划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十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当邀请最近卷烟零售户到场见证间距测量,并在间距测量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后,对新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的,根据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办理,在同等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合理布局相关术语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街道是指宽度在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含人行道),其余均为其他街道、巷。烟草制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是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主道路沿边最近一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如:不论两个零售点有几间门面,只测量两个零售点门面间最靠近的两面墙体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

(二)本规定所称的城区是指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是指乡政府、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 

(三)本规定所称繁华商业区、主干道、次干道等,由庆城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予以界定,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未纳入繁华商业区、主干道、次干道,也不属于公路沿线或农村村社的,应当参照背街小巷的间距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新建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所在地的间距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住宅小区内的经营场所若不是商业门面,但实际改装为经营场所的,应具备商业门面的特征,且消费者可自由出入,经营场所应与住所无相互连接的门,进、出口单独分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沿线应以国道、省道或区间公路为准,除此之外的其他公路应纳入农村村社的间距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商业、娱乐服务场所应为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行业的场所,主要包括:酒楼、饭店、度假村、餐馆、旅馆、茶楼(馆)、歌舞厅(KTV、会所)、酒(水)吧、足浴城、洗浴中心、游戏室、网吧、农家乐、健身房等。

第二十一条  《庆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根据全县人口数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庆城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2020-2024)规划》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庆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终审: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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