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工程的通告
为了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占地、违法工程依法进行打击和集中拆除,现通告如下:
一、违法占地、违法工程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秩序,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群众利益。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县政府将以坚定的信心、坚决的态度、强硬的措施,对违法占地、违法工程依法进行全面、彻底拆除。
二、未经国土、建设和规划部门批准,在全县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国土、规划部门依法认定并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在土地征收、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对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威胁、阻挠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从重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将屡拆屡建、顶风抢建的违建户作为工作重点,坚决予以拆除,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五、对在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过程中玩忽职守、少报瞒报、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组织违法占地、违法工程的,由纪律监察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对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停职停薪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违法占地、违法工程依法拆除工作,积极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0934-322843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庆城县人民政府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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