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城镇医疗保险2016年度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申报通知
庆城县城镇医疗保险2016年度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申报通知
各位患者:
按照[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庆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庆市人社发[2016]23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城镇医疗保险2016年申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附表所列病种的人员均可申报(对已确定的特殊疾病满3年的人员需重新申报)。
二、 申报时间
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 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临床诊断确认患特殊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持本人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1张以及二级以上住院住院病历(须是2015、2016年住院病历,并加盖病历专用章),无住院病历需提供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到西街劳动保障大厦二楼社保大厅进行申请登记,并填写《庆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鉴定表》 。
四、 确认程序
所有提交申请的城镇职工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庆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鉴定表》于11月1日至11月15日在长庆油田职工医院或其它三级医院进行临床诊断确认。在长庆油田医院确诊的结果由我局统一取回,其它三级以上医院的确诊结果由本人负责交回我局。
五、 费用报销
经长庆油田医院确认患特殊疾病人员接到我局通知后,携带两定机构治疗申报病种的医药发票(取消定点药店手撕定额发票)、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或定点零售药店主治医师开具,加盖公章)或用药清单,本人信用社现金卡和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社保大厅,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和额度报销。票据没有费用详细名称的,需附相关报告单和处方,否则不予报销。
附:城镇医疗保险特殊慢性门诊疾病范围
庆城县社会保险局
2016年11月1日
2016年城镇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4、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6、重症肌无力;
7、强制性脊柱炎;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重症帕金森氏病;
10、糖尿症伴并发症;
1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
1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13、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14、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
15、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16、支气管哮喘;
17、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
18、血友病;
19、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
20、精神分裂症;
21、癫痫
22、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
23、股骨头坏死;
24、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25、肺结核(活动期);
26、慢性肾炎、肾病(活动期);
27、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8、脑瘫;
29、甲状腺功能亢进;
30、老年痴呆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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