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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公安局采取“十二个一律”措施 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

来源:庆城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办 发布时间:2020-02-13 08:40: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庆城县公安局及时印发了《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十二个一律”的通告》,对十二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点地区来庆人员,拒绝接受居家、集中观察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三、逃避、抗拒、阻挠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体温测量、人员核查、就地检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四、侮辱、威胁、伤害人民警察、医务工作人员、疫情防疫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命令、决定,擅自在棋牌室、麻将馆、网吧、KTV、广场、旅游景点等非生活必须场所进行群体性聚集活动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六、以各种理由、借口拒不配合小区物业及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验登记或翻越小区围墙、护栏、隔离设施等不按规定出入、强行出入、纠缠滋事、封堵小区大门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和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由市场监管部门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八、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九、编造、散布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十、盗窃、诈骗、哄抢、破坏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十二、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及所在单位。

终审:余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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