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仍需加强
政府集中采购有利于推进规范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将原来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行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可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控,这样既可以降低监督成本,又可以改善监督效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可以将公共财物的采购纳入“阳光下的交易”,使采购人、供货商、采购中心三者的行为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中,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但通过县审计局近期在县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发现,单位采购工作依然薄弱。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没有开展。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未能编报部门采购预算。二是政府采购执行不严格。部分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
为此,县审计局建议县乡各单位应当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强预算管理,避免无预算采购,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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