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查处一起诽谤案
4月6日,受害人何某(女)报称:有人冒用其照片、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在其照片上编辑侮辱诽谤性文字,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平台上散播,严重损坏其名誉,要求查处。
接警后,庆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邵某某。4月7日,办案民警在西峰区北广场将其抓获。
经查:2017年3月16日,违法行为人邵某某因何某与其分手一事,对何某怀恨在心,遂冒用何某姓名和照片注册微信账号,在该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诽谤何某的图片和文字信息,并在何某的照片上编辑“找小姐”、“免费操”、“没钱勿扰”等侮辱性文字和何某手机号码,并制作成视频在“快手”平台上发布,点击播放量达1300余次,严重损坏了受害人何某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人邵某某的行为构成诽谤。县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款。目前,违法行为人邵某某已送庆城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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