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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写信

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庆城县公证处刁难办事人员
来信人 杜** 来信日期 2019-07-26
信件索引号 201900158
信件内容
2019年7月25日早晨我去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当时携带的证明有户籍注销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办事员贺洁(名字可能不是这两个字)约有一个小时不在办公室,来后对我们百般刁难,只说证明不全不能办理,我说怎么才能办理,她拒不解释,后来我发火要找领导,她说她就是公证处的最高领导,我说难道没有人管你?她才带我到旁边的一个副局长办公室,那个局长很客气,首先分析了问题,又列出了需要补充的资料,贺洁也同意说只要资料全了就能办理,最后我们按照他们说的补充了独生子女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档案证明。第二天早晨我们等到8:43分见贺洁带着一个小女孩(7、8岁的样子)上班,进办公室后我们出具了她要求的所有证明,贺洁又说不能办,我说还有什么办法,她说不能办。前一天的那个副局长也开始装糊涂。我们随后向律师、法院的法官、司法局的业务人员说了我们的情况,他们都认为我们资料齐全,为什么不给办理?!我也想问问书记大人,我们怎么办?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电子政务办 回复日期 2019-07-30
办理结果

网民朋友:

  接到县委书记信箱“关于庆城县公证处刁难办事人员”信件处理单后,我局高度重视,由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负责调查处理此事。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

  经调查:2019年7月25日上午11:30时左右,有一男一女(自称夫妻)来庆城县公证处办理继承权亲属关系公证,妇女称前任丈夫(2006年已去世)生前留有一笔股金想取,西安某银行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西安某公证处让其到前夫生前户籍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亲属关系公证。当时值班公证员贺琼(有公证员资格证)审查了该二人提供的材料,发现该二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不符合司法部关于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出证条件,不属于法定受理范围,不能办理。公证员贺琼将法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男同志)情绪开始激动,强烈要求办理公证。公证员贺琼在解释无效后,将夫妇双方领到县司法局副局长办公室,共同再做解释后,12:40时左右该二人离开县司法局。7月26日上午8:40时左右,该二人再次来到庆城县公证处办公室,称资料已准备齐全,必须办理公证。公证员贺琼向该二人出示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制定的《公证书格式》有关规定,该二人仍要求必须办理不可。公证员贺琼用当事人的手机和西安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联系,指出当事人办理的公证事宜不符合司法部规定的出证条件。西安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能否办理公证由庆城县公证处决定。随后,公证员贺琼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兰州市公证处李主任(甘肃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电话,请李主任给当事人再作解释。通过近1小时的解释,李主任明确答复当事人:“该申请事项违反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制定的《公证书格式》第二十二式之二关于办理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的适用出证条件的要求,公证人员不能违反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出具错误的公证书,这个公证事项不能受理。”10:10时左右,该二人离开了庆城县公证处办公室,并在离开时声称要投诉庆城县公证处。

  二、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主编的《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二十二式关于“办理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的适用出证条件为:用于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仅限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继承所需的亲属关系公证。”

  三、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尽管庆城县公证处公证员贺琼同志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书格式》办理公证事项,履行了一名公证员的执业操守,但是业务还不够娴熟、工作不能应对自如,她的解释未能使当事人真正心服口服、满意离开,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投诉。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公证法律知识宣传,使办理公证的依据和流程家喻户晓。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教育管理,转变作风、强化担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熟悉法律、业务,在执法办证中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庆城县司法局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