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县委、县政府:
今年,县上决定在县社保局(原庆城县劳动服务公司)旧址修建镇朔楼,并于5月初启动搬迁拆除工作。对于县上的决策部署,我们作为市民和企业职工坚决拥护支持,但由于原县劳动服务公司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没有进行,导致职工利益受损,生活保障出现问题。现就有关情况再次反映如下:
一、公司建立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庆城县(原庆阳县)为了搞活经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响应国家政策成立了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并从县直部门抽调曹振民、李正贤、李玉堂等人负责筹建,隶属关系、工资等保持原渠道不变,办公地点设在老县政府北平房办公。初期安置的待业青年主要以沿街摆摊和流动摊贩为主,后相继在县城西街、北街、北关建起固定摊点。 1980年7月15日,庆阳县经济计划委员会联合县劳动局、县财政局发文(庆计发81号、庆劳发117号、庆财发048号),同意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北街修建7间门市部(北吊桥东侧),占地160平方米。期间先后成立了照相门市部、综合商店、修理门市部、理发门市部、被服门市部、木工组、网套加工厂等门店和厂子。 1982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发动职工又在北吊桥西侧的瓦砾堆中清理出一块空地,盖起了3间平房。 1983年1月,经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推荐,庆阳地区劳动处招录袁晓忠等20多名同志为集体工。同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发文批复(庆计发 [1983](65)号),同意企业自筹资金购买西街一处私宅,修建了3间库房和3间批发门市部。 1984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北街(北吊桥东侧)7间经营场地的基础上,在北侧加盖了3间门市部。 1985年,县劳动服务公司自筹资金购买了北大街县招待所的3孔窑洞和5间平房,用于解决职工吃住问题,随后又加盖了2间办公室。至此,县劳动服务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就业、发展经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截止1991年底,企业经营场地由160平方米扩展到近一千个面积(1、北吊桥南头东侧临街10间门市部、后院3孔窑洞、5间宿舍、2间办公室;2、北吊桥南头西侧3间门市部;3、西大街3间批发门市部、后院3间库房。)这其中浸透了全体职工的心血汗水和青春奋斗,也寄托着他们对未来生活全部希望和基本保障。
二、公司变更
1989年,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劳力字[1989]37号、劳力字[1989]38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庆阳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同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公司行政人员、企业集体工等组成,办公地点仍在劳动服务公司。 1992年2月,甘肃省就业服务局给县劳动服务公司商店颁发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负责人为袁效忠,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要求各地就业局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政企分家工作。1992年3月,县社保局局长史万儒主持召开企业职工大会,讲到“把砖木结构的门面房变为明亮宽敞的楼房,改善营业条件”,并承诺“各营业单位原址回迁”。随后,拆除了北吊桥南头东西两侧共计13间门市部、后院3孔窑洞、5间宿舍、2间办公室,在原企业的营业场地上建成4层楼房,一、二层为临街门面,三、四层用于社保局办公。随后,又将北吊南西侧3间理发门市部拆除翻盖,并对外出租。大楼建成后,社保局并未完全兑现“原址回迁”的承诺,只给职工5间门面房,剩余5间社保局准备向其他人租赁创收。最后企业职工为生计所迫,于1993年6月与县社保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1998年,县社保局私下违规将原县劳动服务公司位于西街的6间库房和土地低价3万元出售。在这期间,县上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劳服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社保局办公楼建设又无偿拆除占用了职工辛勤积累的集体资产。在集体所有资产被侵占、平调、贱卖、企业职工利益被严重被损害情况下,却还要向社保局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来维持生计,而县社保局侵占企业资产所产生的出租收益高达200多万元。
三、矛盾焦点
1993年以来,近24年间原县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不断地向历届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原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彻查其中的非法违规变卖集体资产、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但一直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1、县社保局主张“我单位的办公大楼和办公设施属国有资产”“既无任何个人投资成分,也不存在集体积累”。我们认为,县社保局的办公大楼属于国有资产,但办公大楼的建设是在拆除原企业集体积累的基础上建成的,既未确权,更未赔偿,同时也严重侵占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2、县劳动服务公司由成立之初的7间房占地160平方米,发展到后来的19间门面、3孔窑洞、5间宿舍、2间办公室的规模,面积达到近1000平方米,这些事实既有劳动服务公司创办行政人员的证言可证明(1998年8月庆阳拓原律师事务所徐步和、吴建东两位律师采集的原劳动服务公司首任经理曹振明、以及继任经理李生芳两位先生的证言),也有社保局现存的账目可查来佐证。县社保局把大楼盖在了县劳动服务公司集体积累之上,就把职工20年的心血和汗水全部占为己有,随意处置变卖,这于情于理不通。
四、诉求事项
1、请求县上成立联合工作组,按照国家当时政策规定,对原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作出权威结论,并根据结果对企业职工予以合理补偿; 2、请求追回西街非法违规贱卖的批发门市部和库房;3、根据劳社部函[1989]37号文件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产权暂不明晰或尚未确认产权归属的资产,应认定为待界定资产。这部分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使用期间,不向主办单位缴纳费用。”的规定,请求退回1993年以来职工缴纳的近135多的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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