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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劳服企业遗留问题
来信人 劳** 来信日期 2017-05-15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县委、县政府: 
  今年,县上决定在县社保局(原庆城县劳动服务公司)旧址修建镇朔楼,并于5月初启动搬迁拆除工作。对于县上的决策部署,我们作为市民和企业职工坚决拥护支持,但由于原县劳动服务公司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没有进行,导致职工利益受损,生活保障出现问题。现就有关情况再次反映如下: 
  一、公司建立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庆城县(原庆阳县)为了搞活经济、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响应国家政策成立了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并从县直部门抽调曹振民、李正贤、李玉堂等人负责筹建,隶属关系、工资等保持原渠道不变,办公地点设在老县政府北平房办公。初期安置的待业青年主要以沿街摆摊和流动摊贩为主,后相继在县城西街、北街、北关建起固定摊点。 1980年7月15日,庆阳县经济计划委员会联合县劳动局、县财政局发文(庆计发81号、庆劳发117号、庆财发048号),同意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北街修建7间门市部(北吊桥东侧),占地160平方米。期间先后成立了照相门市部、综合商店、修理门市部、理发门市部、被服门市部、木工组、网套加工厂等门店和厂子。 1982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发动职工又在北吊桥西侧的瓦砾堆中清理出一块空地,盖起了3间平房。 1983年1月,经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推荐,庆阳地区劳动处招录袁晓忠等20多名同志为集体工。同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发文批复(庆计发 [1983](65)号),同意企业自筹资金购买西街一处私宅,修建了3间库房和3间批发门市部。 1984年,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北街(北吊桥东侧)7间经营场地的基础上,在北侧加盖了3间门市部。 1985年,县劳动服务公司自筹资金购买了北大街县招待所的3孔窑洞和5间平房,用于解决职工吃住问题,随后又加盖了2间办公室。至此,县劳动服务公司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就业、发展经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截止1991年底,企业经营场地由160平方米扩展到近一千个面积(1、北吊桥南头东侧临街10间门市部、后院3孔窑洞、5间宿舍、2间办公室;2、北吊桥南头西侧3间门市部;3、西大街3间批发门市部、后院3间库房。)这其中浸透了全体职工的心血汗水和青春奋斗,也寄托着他们对未来生活全部希望和基本保障。 
  二、公司变更 
  1989年,按照国家劳动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劳力字[1989]37号、劳力字[1989]38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庆阳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同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原公司行政人员、企业集体工等组成,办公地点仍在劳动服务公司。 1992年2月,甘肃省就业服务局给县劳动服务公司商店颁发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负责人为袁效忠,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要求各地就业局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政企分家工作。1992年3月,县社保局局长史万儒主持召开企业职工大会,讲到“把砖木结构的门面房变为明亮宽敞的楼房,改善营业条件”,并承诺“各营业单位原址回迁”。随后,拆除了北吊桥南头东西两侧共计13间门市部、后院3孔窑洞、5间宿舍、2间办公室,在原企业的营业场地上建成4层楼房,一、二层为临街门面,三、四层用于社保局办公。随后,又将北吊南西侧3间理发门市部拆除翻盖,并对外出租。大楼建成后,社保局并未完全兑现“原址回迁”的承诺,只给职工5间门面房,剩余5间社保局准备向其他人租赁创收。最后企业职工为生计所迫,于1993年6月与县社保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1998年,县社保局私下违规将原县劳动服务公司位于西街的6间库房和土地低价3万元出售。在这期间,县上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劳服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社保局办公楼建设又无偿拆除占用了职工辛勤积累的集体资产。在集体所有资产被侵占、平调、贱卖、企业职工利益被严重被损害情况下,却还要向社保局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租金”来维持生计,而县社保局侵占企业资产所产生的出租收益高达200多万元。 
  三、矛盾焦点 
  1993年以来,近24年间原县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不断地向历届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对原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彻查其中的非法违规变卖集体资产、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但一直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1、县社保局主张“我单位的办公大楼和办公设施属国有资产”“既无任何个人投资成分,也不存在集体积累”。我们认为,县社保局的办公大楼属于国有资产,但办公大楼的建设是在拆除原企业集体积累的基础上建成的,既未确权,更未赔偿,同时也严重侵占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2、县劳动服务公司由成立之初的7间房占地160平方米,发展到后来的19间门面、3孔窑洞、5间宿舍、2间办公室的规模,面积达到近1000平方米,这些事实既有劳动服务公司创办行政人员的证言可证明(1998年8月庆阳拓原律师事务所徐步和、吴建东两位律师采集的原劳动服务公司首任经理曹振明、以及继任经理李生芳两位先生的证言),也有社保局现存的账目可查来佐证。县社保局把大楼盖在了县劳动服务公司集体积累之上,就把职工20年的心血和汗水全部占为己有,随意处置变卖,这于情于理不通。 
  四、诉求事项 
  1、请求县上成立联合工作组,按照国家当时政策规定,对原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作出权威结论,并根据结果对企业职工予以合理补偿; 2、请求追回西街非法违规贱卖的批发门市部和库房;3、根据劳社部函[1989]37号文件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产权暂不明晰或尚未确认产权归属的资产,应认定为待界定资产。这部分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使用期间,不向主办单位缴纳费用。”的规定,请求退回1993年以来职工缴纳的近135多的房费。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电子政务办 回复日期 2017-06-07
办理结果
网民朋友,你好! 
  2017年5月24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耀文接县委葛书记批转的《关于原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有关产权问题的情况反映》及附件材料,随即指示由政法委分管副书记负责,按照葛书记批示精神,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核查。5月25日,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根据葛书记、朱书记的批示精神,召集由县委政法委、县社保局、工信局、国资局、财政局、信访局、征迁办、法院、司法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社保局负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调查组,采取调查走访、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方法,对反映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原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的筹建发展
  原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是198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发(80)64号文件)精神,经庆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其职能为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符合中发(8 0)64 号、(8 1)42号、劳动部劳人培(82)12号等中央部委相关文件规定:“劳动服务公司既承担着组织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是具有组织经济事业、统筹劳动就业、输送和管理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培训的一种综合性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接受同级劳动部门或当地政府领导”的精神要求。1990年根据国务院发(1990)28号、劳动部劳力字(1989)38号文件及原第三条“县以上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原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其名称可改为就业服务局”精神,将“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庆城县就业服务局(即现在的劳动就业服务局)”,与“庆阳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庆阳县就业培训中心”合署办公,隶属原庆阳县人事劳动局。
  1980年7月15日,原庆阳县经济计划委员会联合县劳动局、县财政局发文(庆计发81号、庆劳发117号、庆财发048号),同意县劳动服务公司在北街修建7间门市部挑吊桥东侧,占地160平方米。期间先后成立了照相门市部、综合商店、修理门市部、理发门市部、被服门市部、木工组、网套加工厂等门店。1982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又在北吊桥西侧的瓦砾堆中清理出一块空地,盖起了3间平房。1983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发文批复(庆计发〔1983〕(65)号),同意公司“在西街修建简易砖木结构平方6间(3间库房和3间批发门市部)135平方米”,要求经费控制在一万元以内,且在城市统一规划下修建。1985 年,县劳动服务公司自筹资金购买了北大街县招待所的 3 孔窑洞和 5 间平房,用于解决职工吃住问题,随后又加盖了 2 间办公室。至此,县劳动服务公司经营场地由160平方米扩展到近1000平方米。
  随着城乡就业服务任务的加重,为解决培训场地、办公场地,提高原有场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原县劳动局、就业局报请省就业局同意立项,把劳动服务公司临街门面和办公院内平房、窑洞统一拆除,修建培训中心大楼。工程于1992年5月28日开工,1993年5月8日竣工,建成临街单面四层戴帽培训中心楼一幢,建筑面积1400.60平方米,总投资91.13万元。
  经调查走访和查阅资料得知,原县劳动服务公司创办起企业到倒闭。共亏损 455658.15元,其中本金166658 . 15元,利息 28. 9万元。劳服企业亏损150698 . 31元。两项共计亏损606356 . 46元。因此,资产、债权、债务均属劳动服务公司,经营的门店只是就业培训待业青年的阵地,门店并非独立法人实体,也就不存在资产问题。原县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形成的房地产、就业培训中心大楼的修建,从买地皮、修平房窑洞、盖楼房,均符合当时形势发展需要和政策规范,土地为政府划拨使用,资金皆系国家投资、财政补贴、银行贷款、单位借贷多为,不是劳服单位职工的集体积累所购置,没有任何个人投资的成分,且在经营中为了安排待业青年就业,房屋、设施、工具等都是无偿提供,致使公司长期亏损,根据谁投资、谁拥有的政策规定,属于国有资产。
  二、原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职能转换及职工安置情况
  经查证,原县劳动服务公司从成立之日起,既担负着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有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用经济的手段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指导劳动就业工作。遵循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等管理原则,自1980年至1987年,相继吞吐安置了待业青年2648名。随后逐年招工招干,至上世纪90年代初,继续滞留的不符合招工条件的有贾喜平等12人,均在劳动服务公司创办的多个门店参与经营。12人先后于83年至89年照顾性的申报被招为集体工,仍在原门店就业,但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87年12月,为了解决拿不到工资等问题,公司决定将门店租赁承包给袁效忠等四人,但终因经营不佳,有5人相继离去,留下贾喜平、袁效忠、李建军、李会芳、夏敏、李荣、王治锋(病故)等7人。1990年8月公司决定四个门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个门店94年办理了年检后,96年年检中工商局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作为假集体清理,责成办理个体执照。至此,县就业局创办的门店企业消亡殆尽。1993年5月17日培训中心大楼竣工验收时,贾西平等人锁抢占据了大楼从南到北8间房子,要求按拆除前提供的门店所占间数予以安排继续营业。后经县人劳局局务会议研究,将贾喜平等人抢占的8间房子供贾喜平、李建军、李会芳、夏敏、李荣、王治锋等6人使用,下剩2间房子供袁效忠使用,一楼的10间房子全部提供给7名职工;同时规定,每月一间房交租金150元,一次性收回8年房租费1.44万元,10间共收15.43万元,单位与7名职工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暂时满足了7名职工的要求,弥补了建楼资金的短缺。7人将象征性的各自经营一段时期后,便违背合同以各种形式将房子转租他人,坐享8-10倍的高额房租。
  2002年4月10日,县人劳局下发了《关于置换劳服企业集体职工身份实施意见的报告》,规定置换身份每人2000元起步,按工龄每一年加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因企业职工不同意此改制意见,导致改制未能实施,继续以低于市场价租赁社保局一楼房屋经营生意。 2015年社保局提出要求租房户腾退房屋,资产移交国资局管理时,贾喜平等8人提出他们生活安置问题未解决。因此,为了解决退房后职工的生活问题,2016年5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根据社保局提出的原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经会议研究决定:1、由县财政局筹资从2009年起为贾喜平等 8 人(其中 2 人是 2002 年后调入)缴纳基本养老金至退休年龄。2、将出租的国有资产交回国资局,未退休的可与国资局签订承租合同至退休。3、国资局负责退费和缴费,社保局负责核算。4、未退休人员租赁房屋如遇上县上重大项目拆迁时,与县国资局再设定处理方案。至此劳动服务公司多年遗留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此决议正处在落实阶段,突遇拆迁大楼,又出现了上访和新的诉 求。
  三、申诉问题与核查事实
  (一)要求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问题。原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成立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中央有关部委的政策规定要求的,隶属于原县人劳局的科级事业单位,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受其委托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和开展就业培训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原劳动部等十部委下发的劳部发(1993)200号文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的规定,经核查原劳动服务公司的账目,资金投入为财政拨款和单位贷款(财政拨款112500元,银行贷款36000元),办公经营场地为县政府划拨。在经营中为了安排待业青年就业,房屋设施、工具等都是无偿提供,所有资产既无任何个人投资成分,也不存在集体积累,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产权界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国家对各类行政、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社会团体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财产均属国有企业”,已于2000年5月12日以庆国资函字07号做了明确界定。由此可见,申诉材料中“劳服企业的资产单方界定给社保局显属程序不当”的表述不能成立,缺乏政策法规依据。
  (二)请求追回西街非法违规贱卖的批发门市部和库房的问题。西街3间库房和三间门市部是1981年劳动服务公司用贷款 2700元购买居民龙占海的,1983年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发文批复(庆计发〔1983〕(65)号)同意公司“在西街修建简易砖木结构平房6间(3间库房和3间批发门市部)135平方米”,要求经费控制在一万元以内,且在城市统一规划下修建。1984年加以修缮扩建,面积152 . 1平米。1998年县就业局为归还贷款,经县土地局(1998 ) 25号文件批准作价(30000元)出让,由此可见,房产从申请购置、维修、出售到权属的移交出让,都是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违规操作和贱卖的情形,申诉人要求追回已合理合法出让的产权,显属不当不实。
  (三)请求退回职工缴纳的近135万元房费问题。贾喜平等7名申诉人是租赁社保局办公楼的国有资产,分别与县就业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理应收取一定租金,甲、乙双方签成租赁协议,不存在退还。同时,7人在各自经营一段时期后,便违背《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将房子转租他人,坐享高额房租,单位不追究行为,已体现了对下岗转岗职工的关怀关爱之情,申诉人应躬身自省,不应再有他求。
                      原庆阳县劳动服务公司有关问题联合调查工作组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