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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庆城县关于农村残疾人员的国家扶持政策和实施方法
来信人 左** 来信日期 2016-11-09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我弟弟是一位先天性智力低下患者,拥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据了解政府对此类残疾人每年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现金和物资扶持和补助。但是这些年我们都没有享受过这样的待遇。请问县政府领导,我们县有没有这样的政策,具体是怎么实施的。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电子政务办 回复日期 2016-11-22
办理结果

网民朋友:

  关于咨询庆城县农村残疾人员的国家扶持政策和实施方法信件收悉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现将查证情况及我县残疾人扶助政策回复如下:

    经查证:左可佰,系智力二级残疾。2014年——2016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其中2014年、2015年由县残联在年底前统一发放;201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民政局按季度发放,前三季度补贴已发放。
    一、残疾人补贴发放
   我县对于残疾人的补贴主要有“两项补贴”,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省政府列为为民办实事10项23件其中之一。2014年开始发放,发放范围为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二级视力、智力、精神及肢体残疾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600元/年);2015年新增加一户多残,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1200元/年);2016年发放范围为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智力、精神、多重(除言语及听力外)及一级肢体残疾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县民政局按季度统一发放。
  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是省委、省政府2014年为民办好10项23件实事之一,根据《2014年全省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年1200元,发放范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无固定收入的一级视力、智力、精神、多重、肢体残疾人。2015年无变化,2016年发放范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享受农村一、二类低保的残疾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同样由县民政局按季度统一发放。
  二、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庆城县扶助残疾人规定》(庆城县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除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不得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停车场、公厕、社区卫生监督等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庆城县扶助残疾人规定》(庆城县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厂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庆城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城县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地)是指由县残联评估,省、市残联认定的,以直接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或者由就业单位(基地)提供贷款担保、仔畜实物、技术服务等方式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规定“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地)建设布局应当分布在残疾人比例相对较高的村。”
  第三条规定“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地)应当以‘小群体、大规模’的舍饲连锁发展肉羊产业作为首选。其它养殖业、种植业、加工制造业、手工业等产业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置残疾人数,可持续收入稳定在该产业平均水平以上,经评估认定为集中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地)的,可以参照享受该扶持奖励政策。”
  3、对残疾人创业或就业给予优惠和扶持。《庆城县扶助残疾人规定》(庆城县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照国家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服务,税务部门按照政策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庆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