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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户口迁出
来信人 王** 来信日期 2016-11-09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本人弟弟在烟台已购房,在当地已经办理了户口迁移证,拿到熊家庙乡派出所办理户籍的民警索要购房合同原件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提供了照片和复印件也不行,查询了省市相关户籍规定并无此要求,购房合同原件属于办理迁移证时烟台当地派出所索要查看的资料。户籍民警存在蓄意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的情况,请予以调查。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电子政务办 回复日期 2016-12-01
办理结果
网民朋友: 
  关于反映熊家庙派出所户籍民警蓄意刁难一事的信访批示单我局于11月23日收悉,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2016年11月9日,王晓峰携带其弟弟王鹏翔办理的准予迁入证明〔鲁准字06512043〕及户口本前来熊家庙派出所为其弟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准迁原因为购房入户。按户口迁出有关规定,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与迁移有关的证件进行核验存档。户籍民警便告知王晓峰,需要提供王鹏翔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村委会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王晓峰称购房合同在烟台,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问拍的照片可以吗。民警告知要提供复印件存档,王晓峰便离开了。随后所领导通知户籍民警让先行办理户口迁移,随后将购房合同复印件交来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即为王鹏翔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直至当日19时许王晓峰将购房合同复印件交派出所户籍室存档,故户籍民警不存在蓄意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的情况。
                        庆城县公安局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