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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写信

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韩青虎暴力恶性伤人事件
来信人 何** 来信日期 2016-07-31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韩台村村民何治军的女儿,我叫何佩,在这里我要为的父亲何治军申诉。 
  2015年8月29日下午18时许,包工头韩某某带领施工人员,机械人员十几人等在张砭大桥路口进行施工,因公路右边何喜明家房屋侵占原公路路基,导致现公路宽度不够,线型不完整,韩某某在未经商量的情况下强行铲除公路左边何治军家的挡水土梁,此地段处于十字路口,何治军家的房屋地势较低,每逢下雨三面积水都会流向何治军家的房屋,所以此挡水土梁十分重要,在铲除土梁过程与何治军发生争执,韩某某、齐某某,以及韩某某的二儿子等人合伙将何治军打伤致人休克后逃走,并在打人过程中放话,老子有的是钱,掏钱把你往死里打,看谁有办法,庆阳的法律就是钱说了算。韩某某等人在打人后逃走的时候被途径的村民拦下,并要求进行救人,韩某某随便指了两个人将何治军带到中医院进行治疗,随后便逃之夭夭。何治军住院治疗长达40多天,其中人中度昏迷长达7 天左右,输血900cc,因殴打致其心脏病严重复发,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从未见韩某某父子及齐某某露面对伤者进行看望,打人者至今毫无悔改之意,派出所多次协商都无果而返,且在调解过程中,韩某某在派出所院子依然恶语威胁。 
 韩某某父子与齐某某等人致使何治军6根肋骨断裂,左胳膊粉碎性骨折,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伤残鉴定暂时不能给出结果,伤者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家庭贫困,其妻常年身体不好,不能干重体力活,在此事件中也受到伤害,家又有年幼孙女,一家人生活不能保障,事情发生这么长时间,迟迟不能给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医药费迟迟不能报销,参与打人的人从开始的三人虚报为两人。我们只要一个说法,一个事实。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电子政务办 回复日期 2016-08-08
办理结果

网民朋友:
  我局接到关于何某某被同村的韩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件迟迟不能得到处理、医药费无法解决;参与打人开始为三人,后“虚报”为两人的问题的批示件后,积极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现将案件事实查处回复如下:
  2015年8月29日18时许,韩某某在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韩台村张砭乡村公路施工过程中,因修路推土与何某某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韩某某喊其子过来帮忙,其子与司机齐某某来到现场,韩某某在何治军腰部蹬了几脚,其子将何某某拉倒在地并在腰部踢了一脚,韩某某又在何某某右肩踢了数脚,致何某某受伤。何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骨科住院治疗42天,诊断为:1、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2、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3、右侧第9-11肋骨骨折。何某某出院后,经数月恢复期后, 2016年2月29日我局委托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受托后,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何某某属轻伤一级,鉴定意见书作出后我局将该案转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我局接到报警后依法进行查办,何某某受伤住院治疗42天,治疗出院后,由于何某某的右肱骨骨折用钢板固定,钢板在胳膊内没有取出,无法做伤情鉴定,使案件无法进入下一个环节。经过数月恢复期后,2016年2月29日我局委托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法鉴定中心受托后,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意见书,何某某的损失属轻伤一级,鉴定意见书作出后我局立即转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5月19日移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6年7月8日再次移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7月28日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该案进入法院判决环节。故办案单位不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
  我局受案后,在何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积极协调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先后共支付医药费一万元。在何某某出院后,我局先后多次对此案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偏差太大,没有达成协议,后告知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我局受案后,经查处,发现违法行为人为:韩某某、韩某某其子、齐某某三人;通过调查取证等证据证实,齐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故对齐某某治安处罚,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故不存在三人“虚报”两人的问题。
                            庆城县公安局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