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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写信

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该案件希望尊敬的梁县长能在百忙之中予以管理
来信人 何** 来信日期 2016-04-06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庆城县公安局赤城派出所: 
 2016年4月4日下午2点许,被报人趁报案人家人不在,趁机将报案人家中育多年生长的柏树苗大约3~5千株树苗挖掉,甚至片掉,报案人得知后,速拨打110报案。被报人这种野蛮行为已触及法律,破坏他人合法财产,已构成犯罪,并且她还经常滋事挑衅,惹事生非,自(误)认为有靠山有人庇护,于是欺人行为、霸道行为到顶峰。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哪里?请尊敬的领导核查严处。 
  报案请求目的:1.请贵局依法追究被报人的法律责任;2.请贵局,要求被报人赔偿报案人财产损失费(柏树数量,价格核准计算)。 
  报案于庆城县公安局赤城派出所 
  报案人:何德荣 
  2016年4月5日 
  现已报到派出所,但所有机构和领导都不管理该事件,现已没有办法才以这样的形式报于梁县长,希望尊敬的梁县长能在百忙之中予以管理。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电子政务办 回复日期 2016-04-21
办理结果

网民朋友:

  2016年4月4日16时53分我所接“110”指派警情:庆城县赤城乡黄塚村村民何德荣电话报警,称其家中地里的柏树苗被人挖掉破坏,要求查处。接报后,我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现场位于何德荣家耕种土地,地里有一坟包,坟包前后有树苗被挖掉。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此坟包位于何德荣家耕地中央,距坟尾1.3m处有挖动痕迹,有一棵直径6cm的苹果树被挖掉,该苹果树头东尾西摆放。距坟头0.8m处有一片面积为1.7m*3.4m的挖动痕迹,在坟包西北角堆有带土新挖的柏树苗木。据统计直径为2cm-3cm的树苗22棵,直径为1cm-2cm的树苗48棵,直径为0.5cm-1cm的树苗522棵。)并展开走访调查。经查:该坟坟头柏树苗木和坟尾一颗苹果树是被邻居邹雪琴挖掉的。 

  何德荣于2008年因地震建房时,兑换了邻居邹雪琴家2亩地,在兑换的这2亩地里有汪贵峰(邹雪琴丈夫)家一处祖坟。当时双方口头达成协议要留一定的坟院。之后由于何德荣在王贵峰(邹雪琴丈夫)家祖坟跟前栽树育苗两家邻里关系开始恶化,矛盾纠纷不断。2015年何德荣向庆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8年修建房屋时与邹雪琴兑地2亩。之后其与邹雪琴发生纠纷,2014年9月18日邹雪琴侵入其家,将其家鸡舍挖坏丢失11只鸡,还将院内的30棵树苗、1大瓶药酒及菜园损坏,并将其家2袋脱皮核桃偷走。同年9月22日,邹雪琴到其家园子里栽种4棵树苗损坏了两行黄花菜。2015年4月29日,邹雪琴带其子李金龙又一次非法侵入其家,无故制造事端,砸坏拖拉机,次日在其家地外围拉铁丝网阻止其生产。2015年6月13日又损坏其家6棵苹果树。邹雪琴拒绝赔偿何德荣的损失,故诉请邹雪琴赔偿损坏何德荣私有财产价值25000元,并停止对何德荣家私有财产的侵害。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2015)庆城民初字第1123号】:驳回原告何德荣的诉讼请求。何德荣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又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2015)庆中民终字第71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德荣又于2016年3月10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诉讼申请书。
  另外就何德荣在王贵峰(邹雪琴丈夫)家祖坟前后栽树育苗太近一事。2014年11月19日庆城县赤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何德荣与邹雪琴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由何德荣将其种在汪贵峰(邹雪琴丈夫)家祖坟坟头坟尾的树木移除并留出坟院,具体日期双方协商确定;2、汪贵峰家人上坟经过何德荣地块时何德荣不得阻挡。协议达成后,由于何德荣未履行协议,迟迟未挖掉坟头坟尾的树木。又于2015年4月28日经赤城乡黄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由邹雪琴看时间,何德荣挖掉坟上的树,留开坟院;2、当日邹雪琴挖离地界很近的两棵果树;3、何德荣挖去104.4米长的黄花;4、何德荣未做院墙期间路让邹雪琴走。
  2016年4月1日邹雪琴当面对黄塚村村支书樊积盛提出:要求通知何德荣,4月4日是清明节,适合在坟上动土,让何德荣把坟头坟尾的树木挖掉。樊积盛当日对何德荣口头通知,让何德荣清明节(4月4日)天一亮就把王贵峰家(邹雪琴丈夫)祖坟前后的树木挖掉。何德荣当时就答应了。到2016年4月4日16时何德荣仍没有挖除育植在王贵峰(邹雪丈夫)琴家祖坟坟头坟尾的树木。

  邹雪琴打电话给樊积盛说:“何德荣到现在还没有挖,一年清明节只有这一天,他不挖我就自己挖了。”随后王贵峰(邹雪琴丈夫)就把坟尾的一棵苹果树和坟头的一畦柏树苗木挖掉了。挖掉的苹果树放在坟尾,柏树苗木带土堆放在坟的西北角。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何德荣、邹雪琴的陈述,村支书樊积盛的证言,赤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书,赤城乡黄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庆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事件属未履行达成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治安案件。我所已告知何德荣就邹雪琴对其造成的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庆城县公安局
                                 2016年4月21日